咨监审〔2010〕987号
公司各部门及所属企业: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国资委的具体安排,公司从今年8月到12月在全公司范围内深入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经2010年8月5日公司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J9九游会咨询公司“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六日
J9九游会咨询公司
“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根据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资委联合印发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中纪发[2010]29号)和国资委《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0]107号)精神,经研究,制定公司“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小金库”专项治理的范围
纳入本次“小金库”专项治理范围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包括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办事处,所属各级企、事业单位及其下设分支机构。
二、“小金库”专项治理的内容
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都应纳入专项治理的范围。重点是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一)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
1.用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营业收入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使用收入设立“小金库”;
3.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设立“小金库”;
4.用政府奖励资金、社会捐赠、管理人员上交兼职薪酬等其他收入设立“小金库”。
(二)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
1.虚列产品成本、工程成本、采购成本、劳务成本等营业成本设立“小金库”;
2.虚列研究与开发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销售手续费、销售服务费等期间费用设立“小金库”;
3.虚列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工会经费、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等人工成本设立“小金库”。
(三)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1.以虚假会计核算方式转移原材料、产成品等资产设立“小金库”;
2.以虚假股权投资、虚假应收账款坏账核销等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3.以虚假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4.以虚假关联交易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四)以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此外,为切实加强隐患排查,全面清理检查各单位资产与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在本次“小金库”治理工作中,将不属于“小金库”范围但存在管理隐患的下列特殊管理资金或资产,也一并列入清理排查范围:未纳入财务决算合并范围的表外企业和表外资产、从成本费用中提取并由企业管理的各类基金、工会管理资金、企业代管的社保资金、其他存在管理隐患的资金和资产。
三、领导体制及办事机构
(一)公司“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肖凤桐 总经理、党组副书记
副组长:苟护生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党组成员
王玉山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成 员:易桂安 人力资源部主任
凌 莉 经营财务部主任
李 杰 党群工作部主任
徐文京 监察审计部主任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徐文京 监察审计部主任
成 员:高 军 人力资源部副主任
张晶兰 经营财务部副主任
黄 伟 党群工作部副主任
周长山 监察审计部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部。
(三)工作协调机制
在公司“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小金库”专项治理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监察审计部、经营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等职能管理部门共同参与,明确任务分工,加强配合协作。各部门除共同参与制定本实施方案及协同做好政策解释、培训和督导检查等工作外,监察审计部主要负责受理群众举报、查处违规违纪问题、起草有关文件和组织召开有关会议,经营财务部负责审核各所属企业上报的自查自纠报告表并汇总形成集团报表,人力资源部负责按相关政策规定对违规人员进行组织处理,党群工作部负责通过工作简报等形式开展舆论宣传工作。
四、“小金库”专项治理的步骤
公司“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自动员大会召开之日起正式启动,到2010年底全面完成,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截至8月10日)
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本次“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做好动员部署工作。要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舆论引导,让每一个干部职工都了解中央治理“小金库”的政策和决心,积极主动参与“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要拓宽监督渠道,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要明确工作责任,分解落实各项具体措施,细化工作分工,确保动员部署深入到位。
(二)自查自纠(截至8月底)
各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对本单位范围内所有下级企业和单位进行全面自查,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对于重点部位和重要环节,要组织内部力量进行专项检查,确保治理工作全面覆盖、不走过场。对自查发现的各种违纪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一旦发现“小金库”应当立即封存,停止运作,对于“小金库”资金余额、使用“小金库”形成的资产以及追回的私分“小金库”资金,要在8月底以前纳入本单位法定账簿管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拒绝清缴或拖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并将自查自纠情况在本单位内部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公司将有重点地进行督促指导,及时做好政策解释,确保自查自纠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纳入专项清理范围的各单位要及时逐级上报自查自纠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对重点部位和重要环节的专项检查情况;“小金库”及管理隐患排查结果;对自查发现“小金库”有关资金或资产的处理情况;对有关人员责任认定和追究情况;促进内部管控机制完善情况;主要负责人对自查自纠工作情况的承诺;有关意见和建议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在自查自纠总结报告上签字,对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各级所属企业在上报总结报告的同时,还要按照国资委统一表式填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报表填报级次为三级,三级以上(含三级)企业必须单独填报,设有三级企业的二级企业要在对所属三级企业报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做好报表汇总工作。报表内容必须客观真实,数据准确,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的负责人)要在报表上分别签字,对本企业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重点检查(截至9月底)
在各单位全面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公司组织若干检查组,按照不低于纳入专项清理范围单位总数的30%的比例确定重点检查单位名单,深入开展重点检查工作。重点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动员部署及责任落实情况;自查自纠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及自查结果;自查发现“小金库”有关资金或资产的处理情况及对有关人员责任认定和追究情况;成本费用及资金、资产管理制度建设情况;重点业务、项目、财务收支及合同管理情况;专项治理促进完善内部管控机制情况等。
重点检查结束后,公司将对“小金库”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于9月30日前向国资委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公司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
(四)整改落实(截至12月底)
对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要坚持边清理、边整改、边处理、边规范的原则,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整改。公司于10月初做好迎接国资委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点检查的准备。各单位要按照公司部署,认真做好“小金库”资金及其形成资产的处理,要准确把握政策,依纪依规落实相关人员责任。公司将结合各单位管理隐患排查结果,认真分析“小金库”产生的原因,紧密结合公司内部管理现状,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探索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小金库”问题的再次产生。
五、“小金库”专项治理的处理政策
根据五部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和其他相关政策规定,对此次“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中自查和被查发现的“小金库”,按照“依纪依法,宽严相济”的指导思想进行处理,总的原则是“自查从轻从宽,被查从重从严”。
(一)从轻从宽处理自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情节较轻的,可以免予处分;情节较重的,也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分。
对在自查自纠阶段主动暴露和报告的“小金库”,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将尚未使用的余额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并依法纳税;对已经使用的“小金库”,要进一步查清使用性质和资金流向,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对于2008年以来自己纠正的“小金库”问题隐瞒不上报的,则视同被查“小金库”进行处理。
(二)从重从严处理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对于在自查自纠阶段不主动报告甚至是故意隐瞒,在公司或国资委重点检查中被查出的“小金库”,要从重从严进行处理,除一律纳入法定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在重点检查中被发现“小金库”的,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对被查发现“小金库”数量较多、金额较大,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一律先予停职,再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查核实,作出组织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还将按照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所属企业的内部部门、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被查出“小金库”的,既要追究具体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也要追究其上级所属企业的领导责任。
(三)坚决制止新设“小金库”的不法行为。自2009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要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或停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于那些无视中央三令五申,顶风违纪,在专项治理期间新设“小金库”的,不仅要给予严肃处理,而且还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通过这次专项治理工作,要坚决杜绝再出现“小金库”不法行为。在以后年度的各类财务、审计等检查中,都要将“小金库”作为重点检查内容,一旦发现“小金库”,不论是什么时间设立的,一律按照新设“小金库”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四)严肃专项治理工作纪律。对于在自查自纠阶段未认真进行部署和组织自查,敷衍应付、走过场,自查覆盖面未达到100%,未及时上报总结报告和报表以及存在其他问题的单位,将视情况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在这次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在“小金库”清理过程中,无论“小金库”是何时设立的,现任单位负责人都要按规定坚决予以纠正,否则追究现任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这次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这次“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由国资委统一部署实施的。为组织做好这次专项治理工作,公司成立“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监察审计部、经营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等职能管理部门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小金库”治理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小金库”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单位要按照集团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一把手要负总责,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负直接责任。所属企业的行政、财务、纪检、人事等部门要共同参与,明确任务分工,落实责任主体,对“小金库”治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狠抓落实,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小金库”治理工作任务。
(二)深刻领会政策,力争将问题消化在自查自纠阶段。鼓励自查自纠是这次治理工作的一个突出特点,中央为此专门明确了从宽处理政策,目的就是要充分发挥企业的积极性、自觉性和主动性,鼓励自查、支持自查和依靠自查。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一定要高度重视和认真组织开展好自查自纠工作,充分认识到自己肩上担负的责任,要敢于正视和暴露“小金库”问题,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如实反映、据实上报,努力在自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督促基层企业、部门搞好自查自纠工作,使自查自纠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
(三)积极配合重点检查,坚决抵制弄虚作假行为。组织开展重点检查是确保“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扎实成效的重要手段。各单位要在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的基础上,积极配合公司检查组的工作,全面、及时、客观、真实地提供相关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不得瞒情不报,更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检查。在公司自查自纠和内部重点检查工作结束后,国资委根据公司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有可能会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抽查,对重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将要从重从严处理,因此,各单位要把自查自纠和内部重点检查工作做深、做细,不留死角,不留隐患,经得起任何形式的监督和检查。
(四)广泛发动群众,做好宣传和举报工作。各单位要广泛宣传中央这次“小金库”治理的坚强决心和有关政策规定。公司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电子邮箱,鼓励群众对治理“小金库”提供相关情况和线索,严格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各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要以适当形式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公司将对重点检查发现的“小金库”案例予以通报,以此开展警示教育,增强各级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与法纪观念。
(五)加强综合治理,形成预防“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小金库”专项治理要与强化企业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深化改革发展相结合;要与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相结合;要与职业操守大讨论和创先争优活动相结合;要与建立和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结合。为彻底消除“小金库”滋生的土壤,各单位要以此次“小金库”专项治理为契机,全面排查在生产经营、财务和资产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各类隐患,堵塞容易和有可能形成“小金库”的管理漏洞,并根据排查结果,梳理业务流程,完善内控制度,规范权力运行,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防范和杜绝新的“小金库”发生。要坚持标本兼治、堵疏结合、惩防并举、综合治理的方针,把防治“小金库”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抓,作为关心和爱护干部成长、树立公司良好形象的大事来抓,建立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开前门、清旁门、堵后门”。通过加强思想教育,使其不想设立“小金库”;通过完善体制机制,使其不必设立“小金库”;通过健全内控制度,使其不能设立“小金库”;通过责任追究和高压严惩,使其不敢设立“小金库”,从而斩断“小金库”的思想根源、制度根源和资金来源。
附件:1. “小金库”专项治理有关政策文件
2. “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及举报方式
附件1
“小金库”专项治理有关政策文件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中纪发[2010]29号)
3.《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0]107号)
4. 李荣融在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0年7月19日)
5.《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令第19号,自2010年2月15日起施行)
6.《对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20号)
7.《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
8.《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
附件2
“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
办公地点:中咨大厦1314室、1307室
联 系 人:周长山、王健
联系电话:68733314、68733322
“小金库”专项治理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68460874、68460873
电子邮箱:jcsj@sxzfjlc.com
举报信箱位置:中咨大厦13层楼梯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