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评价〔2012〕189号
国资委关于做好2012年度地方企业
国有资产统计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为做好2012年度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及时掌握国有企业运行状况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资委令第4号)及国家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2012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及编制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巩固国有资产统计工作体系
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经济发展正处在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及时了解和全面掌握企业国有资产分布与运营状况,对优化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正在按照国务院国资委提出的“两新目标”,推动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2012年国有资产统计工作要积极适应新的形势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方式,理顺工作关系,拓展统计功能,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对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的推动作用。一是要进一步巩固国资委系统的国有资产统计工作体系。要结合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地市及县级国有资产统计工作体系,加大对未单独设置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市县的指导,从业务、经费、设备等各方面给予必要支持和帮助,切实解决国有资产统计薄弱地区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整体工作进度。二是要进一步完善非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体系,加强与非监管企业主管部门的横向沟通协调,采取多种方式,建立长效机制,尤其是要注重加强与委托监管部门、新成立的国资监管部门等联系沟通,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确保国有资产统计报表收集渠道畅通,报送及时。三是要及时做好布置培训工作,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工作要求,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组织做好层层培训和布置工作,准确把握报表编制要求、指标口径及软件操作方法,确保国有资产统计工作质量。
二、夯实工作基础,确保国有资产统计信息全面完整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夯实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基础,规范企业会计核算,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统计信息质量。一是要进一步规范监管企业名录库管理。各地要结合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对纳入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或受托监管范围的企业(包括金融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户数、股权结构、单位性质、管理级次、经营状况等情况进行清理核实,全面掌握各级监管企业范围增减变化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备案。二是要深化国有资产统计全级次报送工作。各地要在认真总结上年工作基础上,扩大全级次报送范围,并鼓励非监管企业探索全级次报送,层层落实全级次报送要求,推动建立覆盖全面、级次完整的国有资产统计数据库。三是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充分估计企业面临的经营压力对会计信息质量带来的可能影响,加强企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管理,严格收入成本确认标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信息质量。
三、突出工作重点,充分发挥财务决算管理作用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监管企业财务决算管理,突出工作重点,更好地发挥财务决算管理作用。一是要督促监管企业夯实决算编制基础。要将资产清查与评估资产质量、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相结合,突出抓好应收账款和存货的清查盘点与催收处置,加强低效无效资产的清理,降低坏账、跌价及减值风险,合理评估经济形势对资产价值的影响,科学确定资产公允价值或可变现净值。二是要加强财务决算审核。要积极组织多层次、全方位的财务决算审核,结合日常财务管控以及总会计师述职、审计意见沟通等工作,加大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力度,及时发现企业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并加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检查。三是要做好相关工作衔接。要全面开展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批复工作,对监管企业经营成果进行确认,揭示监管企业存在的问题。同时,做好财务决算对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干部管理等出资人监管的服务工作。四是要继续加强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管理,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决算审计机构选聘和监督制度,确保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质量。
四、加强数据库管理,深化国有资产统计成果应用
各地要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统计数据管理及成果应用。要指定专人,明确责任,配备必要的计算机及存储设备,认真做好历年国有资产数据资料整理和建库工作;要规范数据口径和数据加工处理,围绕国有资产监管中心工作做好数据挖掘和分析工作,及时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各项监管工作提供信息服务;要紧密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变化,通过开展综合评价、行业对标、趋势预测等,充分揭示国有企业经济运行特点、国有资产运营效率以及对地方国有经济的引领带动作用,认真撰写国有资产营运分析报告,提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政策建议,为各级领导及宏观经济部门提供决策支持。各地要参照《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4号)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运用财务绩效评价工具和行业评价标准,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监管企业财务绩效评价与对标分析工作,并探索拓展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评价报告和评价结果数据库于2013年6月10日前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国资委将根据各地区上报的评价报告,对各地区出资企业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并通报。
五、落实报送要求,及时报送国有资产统计报表
各地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应于2013年5月10日前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具体报送内容如下:
(一)各地应正式行文报送2012年度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汇总报表、编制说明、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并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其中纸质的国有资产统计报表以“亿元”为金额单位。
(二)2012年度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汇总及分户数据电子文档。
(三)2012年度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情况分析报告。
2012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数据处理软件另行下发。
国务院国资委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审核工作,继续组织开展年度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先进单位评比,对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组织得力、覆盖面广、报表编制规范、数据质量较高,以及财务动态监测工作体系健全、财务监督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工作信息报送及时的地方进行表彰。各地在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统计工作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国务院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联系。
附件(略):
1.2012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
2.2012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编制说明
3.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情况分析报告内容提要
4.2012年度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财务报表项目转换参考格式国资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年11月13日 |